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和第42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研究、规划和指导全校学术工作的学术机构,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术上的咨询参谋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经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四条 职责
1.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技平台建设、科研方向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2. 指导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仲裁校内有争议的学术问题;
3.审查、评定校内项目资助的领域及方向,确定项目的立项,评审校优秀科研成果;
4.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五条 教师代表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坚持科学精神,为人师表,追求卓越,乐于奉献;
2.在本学科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学术地位,具有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学科组和理工科学科组,分别设组长1人。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挂靠科技与研究生处,秘书长由科技与研究生处处长兼任,秘书协助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三年,委员可连续任职。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研究全年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需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列入会议议题。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并送发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对审议事项做出决定时,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投票人数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须超过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四章 委员要求、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要求
1.委员应本着对学校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2.不得在会外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结果;
3.凡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4.凡未向主任委员请假,一学年内无故缺席三次及以上校学术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委员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5.对违背原则的委员,学术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权利
1.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2.对科学研究成果做出鉴定;
3.优先获得各种与学术活动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享受有关工作待遇。
第十三条 义务
1.按时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各种会议和活动;
2.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研究成果写出鉴定意见;
3.向学术委员会及学校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4.完成学术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由科技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