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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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1-11
为做好我校与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总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师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有效推进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方式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由我校导师与总校导师共同完成研究生的培养,总校导师为主导师,我校导师为副导师,即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生第一年在总校完成课程学习后,从第二年起在我校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联合培养研究生发展规划,副导师遴选,培养质量监督等。
2、科技与产业处,负责执行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决定以及总校相关要求和规定,制订研究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与总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的联系,落实研究生招生情况;协助二级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答辩,跟踪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协调学校各部门,协助解决研究生的生活学习困难等。
3、二级学院,由院长落实部门及人员。负责研究生学习及生活的相关管理,落实学校相关要求,跟踪研究生培养进展,督促研究生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审查答辩申请资格,协助导师组织研究生学术交流或专题报告,解决或反馈导师及研究生的诉求等。
三、副导师的遴选及其职责
1、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2、确定程序
(1)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招生申请,首次申请者还需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科技与产业处。
(2)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申报教师的科研教学情况,确定当年度拟招收研究生的副导师名单。
3、副导师职责
(1)副导师应了解研究生培养流程和规律,熟悉总校研究生培养要求和规定,严格遵照总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要求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
(2)副导师应根据研究生专业背景及学位论文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与主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规划。在课程学习阶段,与研究生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了解学习情况,关注思想动态。
(3)副导师应全面负责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业务工作。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负责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的形式审查,审核学位论文工作量,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4)副导师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研究生学术交流会,由研究生针对学术前沿、研究内容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等进行公开报告。
四、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及学位论文经副导师审核通过后,提交主导师,经主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最终确定。
2、开题报告会原则上应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在我校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须有本学科及相近学科3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考评组,其中至少应有1名主导师或总校相关专家,并给出考评意见。
3、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答辩申请,审查通过后提交科技与产业处。科技与产业处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业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向总校所在学院提交研究生答辩申请。
4、学位论文形式审查、查重率检测、材料的审查、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以及学位授予等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总校要求执行,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协调。
五、导师经费
1、主导师应支付的研究生资助费由学校根据总校要求统一支付。
2、副导师业务费2000元/生,分两次拨款,主要用于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资料复印、学位论文装订、论文出版、学术会议、答辩等费用。
六、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从进入我校起,按每月600元(总时间不超过24个月)发放生活补贴,免费提供住宿,在读期间可报销3 次中山至成都往返交通费(按火车硬卧标准)。
七、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